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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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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68條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國家法律文件,於2009年5月1日開始實施。

該部法律規範是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的法律。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 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 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九條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等消防技術服 務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 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 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 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責令停 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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