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
刑法中的“兇器”
刑法意義中的“兇器”分兩種,一種是殺傷力很大而需要管控的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如軍刀、彈簧刀)之類。
另外一種是有一定殺傷力但生活中必需的器械,如鐵錘、水果刀等。
對於前者,由於法律直接禁止個人攜帶,直接就認定為兇器
對於後者,要求是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才認定為兇器。
同時,在刑法中還有個概念與“兇器”比較接近的,叫“械”。
“械”的定義比較模糊,但一般來説,它的範圍會比兇器更廣,即“械”允許的殺傷力下限會比“兇器”更低,如森棍之類未必可以認定為“兇器”的,卻可以認定為“械”。
從殺傷力和限制程度上説,自行車鏈條屬於第二種,即“為實施犯罪而準備”才叫兇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