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權限指的是省級政府的徵地審批的權限包括哪些
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5公頃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下的,包括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頃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徵地的同時需要報國務院備案。
具體的審判權限為: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