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長期閒置不用的,應視為其對權利的放棄。為有效利用土地,應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對於收回的宅基地,如已經辦理過確權登記,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報縣人民政府批准,註銷其土地登記。
但對其所建造的房屋原則上是不可以轉讓、出租和抵押的,其他人只能通過繼承房屋的方式間接取得房屋存續期間的宅基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