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由該商品協定的執行機構按最高限價和最低限價的規定,運用其成員國提供的實物和資金,干預市場和穩定價格。
其辦法是在最高限價和最低限價之間劃成三擋,即高檔、中擋、低檔。當市場價格漲到高檔時,拋售緩衝存貨的實物以維持價格在最高限價之下在中檔時,不動用緩衝存貨在低檔時,利用緩衝存貨的現金在市場上收購,把價格保持在最低限價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