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精神衞生工作,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市民的心理健康水平,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心理健康諮詢和精神疾病的預防、治療、康復等精神衞生服務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精神衞生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提供資金等物質保障,建立和完善精神衞生服務網絡,推進精神衞生事業發展。
細則,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衞生法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衞生檢疫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