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改民族。
不同民族的公民結婚所生子女,或收養其他民族的幼兒(經公證部門公證確認收養關係的),其民族成份在滿十八週歲以前由父母或養父母商定,滿十八週歲者由本人決定,年滿二十週歲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依據:《關於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分的規定》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可以申請更改、更正民族成份:
(一)年齡未滿十八週歲者,父母雙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要求以其中一方已被確認的民族成份為依據,更改子女民族成份的
(二)年齡已滿十八歲未滿二十週歲,父母雙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子女本人要求以父或母已被確認的民族成份為依據,更改民族成份的
(三)父母雙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數民族,子女本人與父母雙方民族成份不相一致的,不受年齡限制,可更改本人民族成份
(四)被收養人在年滿二十週歲以前,可以要求依照收養父母其中一方已被確認的民族成份為依據,更改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雙方的子女在年滿十八週歲以前,可以依照繼父(母)已被確認的民族成分為依據,更改民族成份,並告知其親生父(母)。已滿十八週歲的繼子女不改變原來的民族成份
(六)在户口遷移、更換户口簿及人口普查中,錯填民族成份的。
符合上述規定,要求更改、更正民族成份的公民個人,應持書面申請和有效證件(户口簿、户口遷移證、結婚證、收養殘廢證、單位人事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更正錯填民族成份的必須有公安派出所的證明),到更改人户口所在地的縣(區)民宗局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