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執行事務合夥人是受全體合夥人委託來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看作合夥企業的“實際控制人”,類似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概念。
第二,但是合夥企業權益歸全體合夥人所有,執行事務合夥人只是受委託人、代理人,其他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可以監督他執行事務合夥人受《合夥協議》約束,違反協議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被撤銷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