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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責任罪和安全事故罪的區別

欄目: 心理 / 發佈於: / 人氣:9.96K
重大責任罪和安全事故罪的區別

1、法律規定不同:

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刑法》中的規定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在《刑法》中的規定為,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主體不同: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包括直接從事生產的工人和生產的直接指揮者或管理者犯罪主體較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範圍要廠,包括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的一般職工和在生產、作業中直接從事領導、指揮的人員。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中負責勞動安全的直接責任人員,犯罪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主管與直接管理勞動安全設施的人員,一般不包括普通職工

3、客體行為不同: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客體行為是生產過程中不按照規定造成的事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廠礦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是作為形式的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主要強調自然人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章操作而引起安全生產事故的行為,如在不準使用明火的工作場所使用明火等,處罰的是違章操作的自然人。

答:重大責任事故罪與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兩方面:

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為工廠、礦山、林場等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包括直接從事生產的工人和生產的直接指揮者或管理者後者的主體則是工廠、礦山、林場等企業、事業單位中負責勞動安全的直接責任人員。

2、客觀行為不同。前者是在生產作業過程中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後者則是單位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 工程質量事故怎麼處理 1、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總監理工程師應簽發《工程暫停令》,並要求停止進行質量缺陷部位和與其有關聯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應要求施工單位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保護好現場。同時,要求質量事故發生單位迅速按類別和等級向相應的主管部門上報,並於24h內寫出書面報告。 2、監理工程師在事故調查組展開工作後,應積極協助,客觀地提供相應證據,若監理方無責任,監理工程師可應邀參加調查組,參與事故調查若監理方有責任,則應予以迴避,但應配合調查組工作。 3、當監理工程師接到質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技術處理意見後,可組織相關單位研究,並責成相關單位完成技術處理方案,並予以審核籤認。質量事故技術處理方案,一般應委託原設計單位提出,由其他單位提供的技術處理方案,應經原設計單位同意籤認。技術處理方案的制訂,應徵求建設單位意見。 4、技術處理方案核籤後,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施工單位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設計,必要時應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對工程質量事故技術處理施工質量進行監理,技術處理過程中的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應進行旁站,並會同設計、建設等有關單位共同檢查認可。 5、對施工單位完工自檢後報驗結果,組織有關各方進行檢查驗收,必要時應進行處理結果鑑定。要求事故單位整理編寫質量事故處理報告,並審核籤認,組織將有關技術資料歸檔。 重大責任事故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 二者之間的聯繫表現在: (1)這兩種罪在客觀方面都要求犯罪行為給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實際上造成嚴重後果或嚴重損失如果危害後果不嚴重的,都不能以犯罪論。 (2)這兩種罪在主觀方面,行為人都出於過失,都是在過失的心理支配下實行的犯罪。 二者之間的區別表現在: (1)犯罪客體不同。玩忽職守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而重大責任事故罪侵犯的是工廠、礦山、林場等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安全。 (2)犯罪的行為方式不同。在玩忽職守犯罪中,行為人表現為消極地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或者不認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而在重大責任事故犯罪中,行為人表現為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實施了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