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犬,嚴格來説屬於財物,且價值較大,但是不屬於國有財產。對於偷盜警犬,一般要如下認定。
警犬如果是在街頭流浪或説脱離人為控制範圍且無佔有標識,足以讓一般人認為是流浪狗的,則行為人把警犬帶回家進行飼養行為不認為是盜竊罪。盜竊罪要求必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且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轉移財物佔有。行為人如果是出於憐憫心理或愛護保護動物心理帶回家飼養的,一般不認定為盜竊,而是撿拾行為。但如果警犬本身實際處於他人佔有支配狀態下或身上有佔有標識的,行為人無論是以祕密竊取或公開方式實施行為的,應認定為盜竊。
還有一種情況是,撿拾到警犬後,主人發現並要求歸還的,行為人拒不歸還則可能構成侵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