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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理工大學工程技術學院校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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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理工大學工程技術學院校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教育部《關於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建設的意見》等文件精神,規範我院學生學術行為,嚴明學術紀律,縱使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院學習的各類學生。

第二章 基本學術道德規範

第三條 全院學生在學術研究和學術活動中,應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學院規定,自覺遵守下述學術道德規範:

(一)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已經發表或未發表的成果、數據、觀點等,應註明出處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構成引用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轉引他人成果,應註明轉引出處。

(二)合作成果應按照對科學研究成果所作貢獻大小的順序署名。所有署名人應對本人完成部分負責,成果主持人應對成果整體負責學生署名“成都理工大學工程技術學院”所發表的學術論文原始稿件須經指導教師審核。在標註各級資金項目資助時,須經指導教師或項目負責人授權。

(三)在對自己或他人的作品進行介紹、評價時,應遵循客觀、公正、準確的原則,在充分掌握國內外材料、數據基礎上,做出全面分析、評價和論證,不得誇大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經濟或社會效益。

(四)學術界公認的其他學術道德規範。

第四條 學生不得有下列違反學術道德規範的行為:

(一)捏造、篡改研究數據(包括試驗數據、調查數據和軟件計算結果等)。

(二)抄襲、剽竊他人研究成果(包括論文成果、技術報告、軟件程序和研究數據及課程論文等)。

(三)未參加實際研究,在別人發表的成果上署名或未經他人同意,簽署他人姓名或未經項目負責人同意標註資助基金項目等。

(四)發表論文一稿多投,變相重複發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五)請他人代寫論文,購買論文,或代他人撰寫論文。

(六)以不正當手段影響研究成果鑑定、論文評閲、論文答辯等。

(七)在填寫有關個人學術情況報表時,提供虛假論文發表證明,未如實報告學術經歷、學術成果,或提供偽造的導師或專家推薦信、鑑定評閲意見及其他學術能力證明材料。

(八)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學院有關保密的規定,將應保密的學術內容對外泄露或公開宣佈。

(九)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道德規範的行為。

第三章 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和認定

第五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作為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最高學術調查評判機構,負責審議學院在學術道德方面的方針、政策和規範,分析和研究學院在學術道德方面存在的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調查、評議和仲裁學院內知識產權糾紛、學術失範行為等學術道德相關的事項。

由科研處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協助院學術委員會調查審議,並具體執行學院做出的處理決定。

第六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應為實名舉報,舉報人可直接向科研處舉報。接受舉報的機構有責任為舉報人保密。

(一)科研處接到舉報後立即根據舉報人提供的材料進行查詢,對於可能涉及學術不端的行為進行調查。

(二)正式調查應分別聽取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陳述,並於30個工作日內完成事實認定,形成書面調查報告,提交院學術委員會。

(三)院學術委員會在以上調查工作基礎上進行審議,做出事實認定,並向學院提交處理建議。

(四)參與調查的所有人員在受理舉報和調查過程中,不得泄露調查和處理情況並須採取適當措施,保護舉報人、被舉報人和證人。

第四章 處理與申訴

第七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的在校學生,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

(一)對未給學院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一般違規者,由所在系、給予口頭提醒和警告屢教不改者,可以進行通報批評。

(二)給學院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違規者,學院責成違規者公開解釋和道歉,對在校生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學院取消或建議取消由此而獲得的榮譽和資格已畢業離校的,根據問題的具體情況和嚴重程度,通報所在單位,直至撤銷所獲畢業證書和學位。

(三)學生違反學術道德規範,牽涉指導教師或其他教職工的,除了對學生處罰外,根據指導教師負有責任的大小,給予相應處理。

(四)院務會根據學術委員會提出的處理建議,正式決定處理意見處分決定書應送達舉報人和被舉報人,舉報人和被舉報人如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在5個工作日內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履行申訴程序。申訴期內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

第八條 查處結果接受全院師生員工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九條 本管理辦法由院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從發佈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