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同行相輕,惡意競爭。如果從其他律所和律師口中得知,多半是詆譭,背地裏損人利己的勾當。畢竟同行是競爭對手。律所為合夥制,就是一個獨立的律師或者律師團隊組合起來的額,相互之間並沒有什麼必然的聯繫,有也是業務上的介紹消化案件,一塊賺錢,無所謂什麼自己專業公司化,別人管理混亂説法。要説自己是牛逼所,別的是爛所,基本都是乾的損人利己的勾當,詆譭他人抬高自己,可恥的行為。
二是個別律師行為。盈科律所建所以來,憑藉着其誠信、包容、開放、共享的律所文化,吸引了大量優秀的知名的律師,實力相當雄厚,迅速發展起來,超過國內絕大數律所,成為亞太第一大所。但同時因為規模發展迅速,也會招來一些急功近利,着急成功的律師,才會有一些負面的形象上的負面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