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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機構處罰標準規定

欄目: 心理 / 發佈於: / 人氣:9.16K
培訓機構處罰標準規定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責令停業

(四)吊銷許可證

(五)限制從業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一條 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發展素質教育,加強校外培訓監管,規範校外培訓行政處罰行為,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招收3週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違法開展校外培訓,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實施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第四條 校外培訓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祕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