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乾粉儲存容器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驅動氣體儲瓶及其充裝係數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2、乾粉儲存容器設計壓力可取1.6MPa或2.5MPa壓力級,其乾粉滅火劑的裝量係數不應大於0.85,其增壓時間不應大於30s。
3、安全泄壓裝置的動作壓力及額定排放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乾粉滅火系統部件通用技術條件》GB16668執行。
4、乾粉儲存容器應滿足驅動氣體系數、乾粉儲存量、輸出容器閥出口乾粉輸送速率和壓力的要求。
5、驅動氣體應選用惰性氣體,宜選用氮氣二氧化碳含水率不應大於0.015%(m/m),其它氣體不得大於 0.006%(m/m)驅動壓力不得大於乾粉儲存容器的最高工作壓力,否則易引發安全事故。
6、乾粉滅火器的報廢年限滅火器從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必須報廢:
(1) 手提式乾粉滅火器(貯氣瓶式),8 年
(2) 手提貯壓式乾粉滅火器,1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