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組失敗後在1-3個月後可以再重組。新規將終止重大資產重組進程的“冷淡期”,由3個月縮短至1個月。新規規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資產重組預案或者草案後主動終止重大資產重組進程的,上市公司應當同時承諾自公告之日至少1個月內不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3個月內再次啟動重大資產重組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