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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公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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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公約主要內容

第一條  本公約的一般義務

1.各締約國保證實施其承擔義務的本公約各條款及其附則的各項規定,以防止由於違反公約排放有害物質或含有這種物質的廢液而污染海洋環境

2.除另有明文規定者外,凡引用本公約即同時構成引用其議定書及各附則。

第二條  定  義

除另有明文規定者外,就本公約而言:

1.“規則”指載於本公約附則中的各條規則。

2.“有害物質”指任何進入海洋後易於危害人類健康、有害生物資源和海生物,損害休憩環境或妨害對海洋的其他合法利用的物質,幷包括應受本公約控制的任何物質。

3.

(1)“排放”一詞當與有害物質或含有這種物質的廢液相關時,係指不論由於何種原因所造成的船舶排放,包括任何的逸出、排出、溢出、泄漏、泵出、冒出或排空

(2)“排放”一詞不包括下列情況:

①1972年11月13日在倫敦簽訂的防止傾倒廢棄物和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所指的傾倒或

②由於對海底礦物資源的勘探、開發及與之相關聯的近海加工處理所直接引起的有害物質的排放或

③為減少或控制污染的合法科學研究而進行的有害物質排放。

4.“船舶”係指在海洋環境中運行的任何類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氣墊船、潛水船、浮動船艇和固定的或浮動的工作平台。

5.“主管機關”係指船舶在其管轄下進行營運的國家政府。就有權懸掛某一國家國旗的船舶而言,其主管機關即為該國政府。對於沿海國家為勘探和開發其自然資源行使主權,在鄰接於海岸的海底及其底土從事勘探和開發的固定或浮動平台而言,主管機關即為該有關沿海國家的政府。

6.“事故”係指涉及實際或可能將有害物質或含有這種物質的廢液排放入海的事件。

7.“組織”係指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

第三條  適用範圍

1.本公約適用於:

(1)有權懸掛一締約國國旗的船舶和

(2)無權懸掛一締約國的國旗但在另一締約國的管轄下進行營運的船舶。

2.本條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減損或擴大締約國根據國際法為勘探和開發自然資源對於鄰接其海岸的海底及其底土的主權。

3.本公約不適用於任何軍艦、海軍輔助船舶或其他國有或國營並目前只用於政府非商業性服務的船舶。但每一締約國應採取不損害其所擁有或經營的這種船舶的操作或操作性能的適當措施,以保證這種船舶在合理和可行的範圍內按本公約的規定行事。

第四條  違  章

1.任何違反本公約要求的事件,不論其發生在何處,應根

各締約國保證實施其承擔義務的本公約各條款及其附則的各項規定,以防止由於違反公約排放有害物質或含有這種物質的廢液而污染海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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