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積不少於100公頃,有一定森林植被,權屬清楚
(二)必要的建設資金
(三)專門的管理機構和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國家級森林公園,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