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去補辦的,但是建議一個月之內辦理。 《出生醫學證明》是由國家衞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印製,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國家衞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託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准開展助產技術服務並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
可以向醫院申請補辦。
《出生醫學證明》本身,是沒有時間限制的,只要當事人符合相應的條件,就是可以申請領取的,但是根據我國《户口登記條例》第7條的規定,新生兒應該在出生後的一個月內申報户口。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户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