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結婚證遺失或損毀的,應當辦理《夫妻關係證明》。申請辦理《夫妻關係證明》應提交以下證件:
1、男女雙方的書面申請
2、雙方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雙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證明》
4、雙方的身份證、户口簿複印件
5、二人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二寸)三張。
     婚姻登記機關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及有關證件之日起7日內審查核實並出具《夫妻關係證明》。
需要説明的是《夫妻關係證明》與《結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補辦人只要帶上雙方的户口本、身份證、合影再到初次領證處補辦,當天即可拿到新證。登記結婚已經超過兩年的夫妻想要補辦結婚證,則需要到各區縣檔案館查出登記材料,複印後再帶上户口本、身份證、照片到當地婚姻登記處補辦結婚證即可,當天就可拿到新證。
可以憑身份證,户口本,照片,到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當事人《結婚證》丟失或損壞的,可以持以下證件到原登記機關所在的區(縣)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補辦《夫妻關係證明書》,並填寫申請書。補辦須持證件:1、本人身份證、户口本2、結婚證丟失證明3、查檔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