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收養子女的當事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收養,按規定提交有關證件、證明材料。
2、審查:收養登記機關在收到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的基礎上,遵循收養登記的原則及收養法規定的條件,認真審查、嚴格把頭、依法辦理。
3、登記:經審核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准予登記,併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