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有“△”的藥品,是指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住院使用時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門診使用時由個人賬户支付的藥品。
建立門診統籌(公務越療補助)的統籌地區,參保人員門診使用時暫按原規定列入門診統籌基金(公務越療補助資金)支付範圍。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用藥不受此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