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丟失的風險:他人可以利用其進行合同簽訂等行為,或涉及財產詐騙等,屆時造成他人的損失會要求單位進行賠償,因為公章是真實而有效的,並且在相關機構辦理了登記備案。
根據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印章遺失、被搶、被盜的,應當向備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機關報告,並採取公告形式聲明作廢後,按照前款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