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時期存在着以地域劃分為基礎的地方行政管理體制:
①既有以地域為單位的行政區劃(所謂"國""野"或"鄉"'隧"制度)
②還有建立在此基礎上的官僚制度(若《周禮·大司徒》所謂"鄉師""州長""黨正""族師""等。
③國野制
從分封制的角度年地,周朝國家管理在平面上可以分為一系列政治單元,包括王畿和各諸侯國。在每個單元中,又基本上都有國、野兩類政治區域,它們之間是統治、被統治的關係,各自有不同的管理制度和社會職能。周初分封實際是由統治部族對被征服地區主動進行的武裝拓展。被封者率本族人到達封地後,首先要建立一個名為“城”的軍事據點,逐漸由點向面擴展,完成對封地的控制。這種城(包括近郊)在當時稱為“國”,“國”以外的廣大田土則稱為“野”。國、野之分由此形成。諸侯又向下分封采邑給卿大夫,采邑分為都、鄙,其中心據點為都,都外田土為鄙,性質與國、野相同。
封建制在周朝時期是周王室把疆域土地劃分為諸侯的社會制度,在封建制下,國家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而是分別由獲得封地的諸侯所有,他們擁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資源和收益,只需向周王室繳納一定的進貢即可盡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