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GB50096-2011《住宅設計規範》:
屬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設置電梯:
1、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6m時
2、底層作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築物的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6m時
3、底層做架空層或貯存空間的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築物的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6m時
4、頂層為兩層一套的躍層住宅時,躍層部分不計層數,其頂層住户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6m時。
6.4.2 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住宅,每棟樓設置電梯不應少於兩台,其中應設置一台可容納擔架的電梯。
6.4.3 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住宅每單元只設置一部電梯時,從第十二層起應設置與相鄰住宅單元聯通的聯繫廊。聯繫廊可隔層設置,上下聯繫廊之間的間隔不應超過五層。聯繫廊的淨寬不應小於1.10m,局部淨高不應低於2.00m。
6.4.4 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住宅由二個及二個以上的住宅單元組成。且其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住宅單元未設置可容納擔架的電梯時,應從第十二層起設置與可容納擔架的電梯聯通的聯繫廊。聯繫廊可隔層設置,上下聯繫廊之間的間隔不應超過五層。聯繫廊的淨寬不應小於1.10m,局部淨高不應低於2.00m。
6.4.5 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電梯應在設有户門和公共走廊的每層設站。住宅電梯宜成組集中佈置。
6.4.6 候梯廳深度不應小於多台電梯中最大轎廂的深度,且不應小於1.50m。
6.4.7 電梯不應緊鄰卧室佈置。當受條件限制,電梯不得不緊鄰兼起居的卧室佈置時,應採取隔聲、減振的構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