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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實行實名制存款制度的時間

欄目: 心理 / 發佈於: / 人氣:9.17K
中國實行實名制存款制度的時間

個人存款賬户實名制規定 2000年4月1日實施

第一條 為了保證個人存款賬户的真實性,維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金融機構和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户的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個人存款業務的機構。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個人存款賬户,是指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的人民幣、外幣存款賬户,包括活期存款賬户、定期存款賬户、定活兩便存款賬户、通知存款賬户以及其他形式的個人存款賬户。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實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證件為實名證件:

(一)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為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

(二)居住在境內的16週歲以下的中國公民,為户口簿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為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為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四)香港、澳門居民,為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為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五)外國公民,為護照。

前款未作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户時,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使用實名。

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户的,代理人應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第七條 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户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户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

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個人存款賬户。

第八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負有為個人存款賬户的情況保守祕密的責任。

金融機構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個人存款賬户的情況,並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在金融機構的款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責令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在金融機構開立的個人存款賬户,按照本規定施行前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本規定施行後,在原賬户辦理第一筆個人存款時,原賬户沒有使用實名的,應當依照本規定使用實名。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2000年3月20日

國務院公佈《個人存款賬户實名制規定》

   2000年3月20日(農曆2000年2月15日),國務院公佈《個人存款賬户實名制規定》。

2000年3月20日 國務院總理朱鎔基發佈第285號國務院令,公佈《個人存款賬户實名制規定》,並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實行個人存款賬户實名制是中國儲蓄存款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

國務院《個人存款賬户實名制規定》要求從2000年4月1日起,居民在任何一家金融機構開立存款賬户,都必須使用法定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及號碼。

凡居住在境內的16週歲以上的中國公民,在有關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户或在原賬户上辦理第一筆存款時,其實名身份證件除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外,還包括户口簿、護照。軍隊離退休幹部(武裝警察)以及在解放軍軍事院校學習的現役軍人,在有關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户或在原賬户上辦理第一筆存款時,其實名身份證件分別為:離休幹部榮譽證、軍官退休證、文職幹部退休證和軍事院校學員證。居住在境內或境外的中國籍的華僑在有關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户或在原賬户上辦理第一筆存款時,其實名身份證件可以是中國護照。外國邊民在我國邊境地區的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户或在原賬户上辦理第一筆存款時,其實名身份證件除護照外,還可是所在國制發的《邊民出入境通行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