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等級劃分
1、 第一等,蒙古人。蒙古人為元朝的“國族”,蒙古統治者稱之為“自家骨肉”。
2、 第二等,色目人。多西域人,部分契丹人被劃入色目人。
3、 第三等漢人(又稱漢兒),概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內的漢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較早為蒙古征服的雲南人,及最晚為蒙古征服的四川漢族。高麗人也屬於這一等。
4、 第四等南人(又稱蠻子﹑囊加歹﹑新附人),指最後為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內(元江浙﹑江西﹑湖廣三行省和河南行省南部)各族。漢人﹑南人絕大部分都是原宋朝的漢族。
蒙思明將等級大致分為兩等:蒙古、色目人為一等,漢人、南人為第二等。
真正完整提出“四等人制”的還是中國人屠寄,他在《蒙兀兒史記》中吸取了日本漢學界的研究成果,認為元代社會民族界限分明,嚴格分為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四個等級,遺憾的是沒有給出任何具體史料來源。
這個看似“傳承有序”,卻 “查無實據”的觀點,竟成為後世所有“蒙元四等人制”的源頭。
在遠古,民族是以血統劃分的。隨着時代的發展血統相近的部落融合、繼而大部落融合出現國家雛形。所以在古代民族是以血統為紐帶發展起來的,同一民族的基礎就是有着共同的血統。如中華民族的共同鼻祖就是軒轅黃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