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的居民身份證、户口本、房產證或房屋租憑合同、結婚證、計生證。
2、孩子的準生證、出生證、防疫接種證、獨生子女證等。
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入園時,其家長須持有關部門發放的暫住證、綜合保險繳費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在居住地附近的幼兒園辦理登記手續,在允許的招生名額安排下統籌安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週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週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