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一)認定的情形
1、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三工作)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兩工作)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其它
2、視同工傷的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3、雖符合以上情況,但有下列情形的,不認定或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吸毒的
(3)自殘或自殺的。
(二)工傷認定申請
1、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保險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3、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1年之內,直接向社保部門提出認定申請
4、此期間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