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必須符合國家法定結婚年齡,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
2、當事人雙方自願結婚
3、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5、當事人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6、當事人雙方或者一方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户口
7、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共同到轄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8、結婚登記當事人提交本人的有效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與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9、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辦理材料
1、雙方當事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2、雙方當事人户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3、雙方近期半身合影照片(3張、彩色、大2寸、免冠、紅底)
4、《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現場填寫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注:若申請人無户籍(如軍人)的話,需要自行出具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