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者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計算出可以領取失業金年限。
根據規定:
累計繳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
累計繳費滿1年不滿5年的,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滿10年以上的,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