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計劃經濟時期,我國將所有的企業分為國有和集體兩大類別,國有企業為全民所有制,是歸政府直接領導的大型重點企業,而集體企業一般都是小型企業,歸街道或者是區政府管理的,但隨着經濟體制改革,這一現象也取消了,現在的具體的企業分為央企,國企,中分合資,和外企,還有部分私企。
國有及集體企業是我國經濟的兩大支柱。國有企業就是由國家投資建設,屬於國家所有的企業,企業的全部收入也歸國家所有。集體企業是由集體投資建設,企業實行自負盈虧政策,集體企業起到了為國有企業拾遺補缺的作用,是國民經濟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1、
集體企業不是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的企業是不屬於國企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設立主體是勞動羣眾,而羣眾也是屬於自然人,自然就與國有企業是沒有關係的,這是本質上的區別。
2、
集體所有制企業不是國企,集體所有制一般是一個城鎮,或者一個鄉鎮註冊成立的,屬於集體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