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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安全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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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鐵路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三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所屬的鐵路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區域內的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質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鐵路沿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鐵路運輸安全有關的工作,加強鐵路運輸安全教育,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防範和制止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協調和處理有關鐵路運輸安全事項。

第五條 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製造維修等活動的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執行相關技術標準、作業規範及安全管理要求,保證所採購的物資設備等符合安全要求,加強對從業人員安全知識教育培訓,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第六條 在鐵路建設、運輸、設備製造維修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其質量和安全性能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達到鐵路相關技術要求和安全性能要求。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單位應當將有關檢驗檢測報告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認為所採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對運輸安全有重要影響的,應當組織進行安全技術評價。

第七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和鐵路管理機構、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應急指揮、救援等事項,並組織應急演練。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擾亂鐵路建設、運輸秩序,損壞或者非法佔用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誌及鐵路用地。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誌及鐵路用地的義務,發現損壞或者非法佔用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誌、鐵路用地及其他影響鐵路安全的行為,應當向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檢舉、報告,或者及時通知鐵路運輸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