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公積,只能用於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轉增公司資本,不得用於彌補公司虧損。
控股股東為推動公司上市而將其對公司的債權轉入資本公積,應視為其對公司債務的豁免,控股股東再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權,擅自將資本公積調整為公司對其的應付款,減少了公司的所有者權益,損害了公司利益及小股東利益,依法應承擔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的責任,將賬款調整回資本公積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