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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衞過當的認定標準和處罰原則

欄目: 心理 / 發佈於: / 人氣:1.87W
防衞過當的認定標準和處罰原則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防衞過當是指與犯罪分子做鬥爭的過程中因正當防衞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害,就防衞過當。行為人在防衞的過程中是否超過了必要的限度是否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害是認定防衞過當的標準。對防衞過當的犯罪嫌疑人的處罰原則是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防衞過當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防衞過當。具體來説:

     (1)防衞人明知自己的防衞行為會明顯超過正當防衞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為了達到正當防衞目的而放任這種重大損害發生的,是間接故意的防衞過當。

    (2)防衞人知道自己的防衞行為可能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衞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但輕信這種重大損害不會發生,是過於自信過失的防衞過當。

    (3)防衞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衞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至發生重大損害的,是忽視大意的過失。

     2、對於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於這些不法侵害行為性質嚴重,且強度大,情況緊急,因此,採取正當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所謂“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與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類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羣中實施爆炸犯罪等。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二、防衞過當適用的特殊原則

     (一)總的原則要有利於提倡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對防衞過當行為不能苛求,因為他是在被迫的行為下產生的。在突如其來的侵襲下,被害者通常無法從容地分析判斷防衞手段是否適當,防衞人處境一般來説較危險,思想緊張,防衞強度和手段往往不能由防衞人任意選擇,再加之防衞的目的是為了保護 國家、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

     (二)從寬處罰原則,刑法規定對防衞過當者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即從寬處罰,有着公正和公利的價值根基,從公正角度看,從寬處罰是由防衞過當行為的本質所決定的。防衞過當的本質是較輕的社會危害性。與正當防衞相比,防衞過當具有社會危害性,不可不罰但是與純粹的犯罪相比,防衞過當的社會危害性屬於較輕,防衞過當人無明顯的主觀惡性,罪過程度相對較淺,且客觀上造成的損害是針對不法侵害人,而不法侵害人本身即有過錯,因此對防衞過當人不可重罰,另外,從功利角度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衞的目的,是鼓勵公民反擊和制止不法侵害,而反擊和制止不法侵害難免會出現過當,如果從嚴處罰防衞過當者,無異於束縛公民的手腳,鼓勵犯罪,相反,從寬處罰極有利於正當防衞目的的實現。

     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如果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或者是本人或者是他人的財產安全等權利造成損害而採取的制止的行為,如果對侵害人造成了損害的,那麼這是屬於正當防衞,如果正當防衞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並且造成了重大的損害,那麼就屬於防衞過當要負有刑事責任。

一、認定防衞過當的標準

防衞過當是超過正當防衞必要限度的行為,認定防衞行為是否過當,必須認真地分析判斷其防衞行為是否具有防衞過當的特徵。

1、從不法侵害的強度方面來認定防衞過當。不法侵害的強度是一個綜合系統指標,既要分析不法侵害的手段、緩急、參加人數等,又要分析防衞的地點、手段、後果及主體的體力和心理態度。經過對比系統分析和綜合研究,如果認定防衞強度和不法侵害強度基本相當,那正當防衞不過當,而如果防衞強度明顯大於不法侵害強度,這種強度又不是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必須的,即是懸殊的或是完全多餘的,這就應認定為防衞過當,應負刑事責任。

2、從正當防衞的時間性上來認定防衞過當。正當防衞的時間性就是要求正當防衞人認清不法侵害的緊迫性,如果防衞人不立即採取防衞行為,就會造成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益遭到侵害。例如面對猝不及防的突然打擊,防衞人在倉促應被動戰的情況下,防衞意識和意志均在瞬間形成的,這就要對正當防衞必要限度採取較為寬鬆的認定,即防衞不過當。但是如果防衞人有時間採取其他強度小的措施就能制止這種不法侵害的,而沒有采取,造成侵害人重大傷亡的,應認定為防衞過當,該行為不能成為法定免責事由,應負刑事責任。

3、從正當防衞保護的法益性質來認定防衞過當。這是認定防衞過當最關鍵的因素和最重要的認定規則。正當防衞所保護的法益性質,決定着不法侵害行為的性質,從一定程度上決定着正當防衞的強度和時間上的緩急。為防止重大法益遭受不法侵害,例如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的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急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的防衞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屬於正當防衞行為,不是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而對於一般輕微的法益遭到的不法侵害,即使防衞行為不能保護,也不能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傷亡。例如有人搶劫自己手裏的一斤蔬菜,就不能無限度的防衞造成侵害人重傷或死亡,這是由法律所保護的法益性質所決定的,否則就應認定為防衞過當。

二、防衞過當時處罰原則

對於防衞過當的量刑,刑法典第20條第2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至於在什麼情況下減輕處罰,什麼情況下免除處罰,刑法沒有明文規定。

對防衞過當的犯罪人,在處理時應當正確適用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款,依法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審判實踐看,對防衞過當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別按照刑法典第235條和233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可以使用緩刑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免除處罰。

對於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分別按照刑法典第234條和第232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應當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應當免除處罰。

即使在防衞過當的情況下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按照法律中的規定,此時也是可以對防衞人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而不管是正當防衞還是防衞過當,其實都是針對不法侵害,若不是針對不法侵害而採取的防衞行為,那麼就有可能按照緊急避險來對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