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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檢查筆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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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檢查筆錄的規定

公安民警對違法犯罪行為人的人身進行安全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檢查的情況應當製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檢查的情況應當製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名的,人民警察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採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