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種形態”為:
第一種:黨內關係要正常化,批評和自我批評要經常開展,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
第二種: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要成為大多數。
第三種:對嚴重違紀的重處分、作出重大職務調整應當是少數。
第四種:而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只能是極少數。
“四種形態”是指黨內監督執紀的“四種形態”,包括:
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
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
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
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