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屬於部隊、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的應提供:
1、批准單位成立文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工商營業執照
2、辦公場所或者職工集中居住的合法穩定住所產權證明
3、本單位編辦核定的編制數或者從業人員花名冊
4、本單位指定專人協助管理集體户口的證明及協管員《居民身份證》。
(二)屬於佛教道教寺廟、宮觀等宗教活動場所的應提供:宗教事務主管部門證明材料。
(三)屬於具有招生資格並向外省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的應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