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原則是某些被評估資產需要以某種方式和其他資產組合才能得到一個經濟效用,如果缺少其中的某項資產就不能夠實現或者不能完全實現原資產組合的經濟效用。
在確定這種資產的價值時,不能孤立地根據該項資產自身的價值確定資產的評估價值,要綜合相關的其他資產和整體資產的價值以及該項資產在總體資產中的重要性和對於資產整體價值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