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應在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辦理社保停保手續,申報資料。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面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等資料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管理其失業保險的經辦機構備案。
二、失業人員本人應在單位申報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後,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60天內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
三、經辦機構在受理申領登記之日起7日內予以審核,失業人員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是給予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的一種強制性保險,在兩者勞動關係建立時,即由職工所在單位在為職工辦理社保參保時一併辦理。
失業金的領取是當職工非本人原因失業,社保關係已由原單位辦理遷出,本人尚未就業情況下,即可申請失業金領取,一般按照職工工作年限最長領取不超過24個月。當職工再就業後,未領取完的失業金即停止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