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户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户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羣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准,並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佈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説明理由。
第十二條 對批准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按月發給最低生活保障金。
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後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給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
農村低保申請條件
1、持有本縣農業居民户口。
2、居住在農村村組,家庭承包土地的農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年純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具體詢問當地民政部門)。
農村低保滿足如下條件才能申請:
沒有經濟來源、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或無法定贍養人的老人或撫養人村民
申請人必須具有本市的農業户口,或者夫妻一方持有本市農業户口
申請人現居住在農村村組或定居一年以上
共同生活的家庭年人均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於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