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及過往這一原則始源於羅馬法,確立於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其後許多國家的刑法都沿用這一原則。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是關於法的時間效力的原則之一。該原則要求法律只能適用於它頒佈生效以後發生的行為和事件,不能適用於它頒佈生效以前所發生的行為和事件。
美國1787年憲法規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過。
法國民法典規定:法律僅僅適用於將來,沒有溯及力。
在我國,“法無溯及力”同樣適用於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