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團建活動的性質,如是以提升業務技能的培訓,則應算作工作日,如是單純的放鬆身心增強凝聚力的活動,應算作放假。團建佔用休息日不合理,休息日休息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取消該項權利,員工可自由選擇去或者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