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未經住宅主人許可或有權機關未依法定程序擅自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就是私闖民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