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繳費基數是可以改的,但不能低於最低水平。
關於社保繳費基數社保規則:
1、老員工:按上年月均工資來申報
2、新員工:按年內首月工資來申報。注:如果社保基數和工資不對應,在稽查審計時會有風險。
由於我國社會保險實行屬地化管理,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辦法,目前全國各地的社保繳費辦法不完全一致,通常,單位職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原則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礎,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的範圍內進行核定。通常情況,下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關於社保繳費基數核定公式如下:
1、(當:個人月平均工資≥上限)社會保險基數=上限 (但申報時也應如實填寫個人月平均工資,以免日後發生糾紛)
2、(當:下限<個人月平均工資<上限)社會保險基數=職工個人上年月平均工資
3、(當:個人月平均工資≤下限)社會保險基數=下限 (個人月平均工資可小於下限,但不應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其中,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限通常為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下限通常為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