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7日內,由用人單位持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單位組織結構代碼證原件及複印件,職工檔案,户口簿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社保參保職工減少受理憑證(若無可提供蓋過登記章的養老保險手冊)送職工户籍所在區就業服務機構。
員工應在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持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文件、失業登記證明書,攜帶一寸免冠照兩張、户口簿、身份證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管理站辦理失業登記。失業登記後,應當參加職業培訓,開展求職活動,並按月到經辦機構(街道、鄉鎮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站)接受失業狀態確認和就業指導。每月10、11日(遇節假日順延),失業人員本人憑失業證、私章到户口所在街道(鄉鎮)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站或社區勞動保障服務室辦理領取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