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總年限一般不超過6年。經核查符合過渡居住申請條件的,運營機構可與承租人簽訂市場化住房租賃合同,租期1年,租賃價格由運營機構委託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後按照市場租金水平確定。
合同到期,相關對象仍符合過渡居住申請條件的,經運營機構同意並通過住房狀況核查後可續簽1年,租金水平確定。合同到期,相關對象仍符合過渡居住申請條件的,經運營機構同意並通過住房狀況核查後可續簽1年,租金水平進一步提高續簽合同期滿應當退出該套住房,不得再次續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