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打電話屬於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1、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
2、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範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3、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4、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檔滑行
5、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6、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7、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
8、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擴展資料
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依據《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五十元罰款:
(一)行經人行橫道或者遇行人橫過道路,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二)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三)駕駛摩托車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的
(四)摩托車違反規定載人的
(五)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的
(六)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範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的
(七)駕車時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等。
參考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