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拒收訴狀,對起訴諮詢或者意向性的起訴,做引導釋明
不做實質性審查,對符合立案形式要件的,當即予以立案,對需要補充材料的,一次性逐項告知當事人予以補正不人為設置立案障礙
不以任何理由在年底、週五或其他任何時間不立案或拖延立案。實現有案必立、有訴必理,杜絕當事人“狀告無門”現象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