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評價主體不同:職業資格評價是由政府部門設置,由政府部門所屬的機構具體組織實施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由用人單位和社會培訓評價組織按照有關規定開展。
二是評價方式不同:職業資格制度由政府部門進行能力鑑定,頒發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制度由用人單位和社會培訓評價組織自主選擇過程考核、技能競賽、校企合作等多種評價方式,合格後頒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