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不相容職務分離至少四種情形。
請購與審批。使用部門根據其需要提出申請,分管採購工作的負責人進行審批。
供應商的選擇與審批。採購部門和相關部門共同參與詢價程序並確定供應商,決定供應商的人員不能同時負責審批。
採購合同協議的擬訂、審核與審批。採購部門下訂單或起草購貨合同並經授權部門或人員審核、審批。
採購、驗收與相關記錄。企業採購、驗收與會計記錄工作職務應當分離。
付款的申請、審批與執行。企業付款的審批人與付款的執行人職務應當分離。
採購與付款業務不相容崗位至少包括:
(一) 採購業務的請購與請購審批
(二) 詢價業務與確定供應商
(三) 確定供應商與驗收
(四) 採購合同的訂立與執行
(五)採購、驗收與相關會計記錄
(六)付款審批與付款執行。
任何單位不得由同一部門辦理採購與付款業務的全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