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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不相容職務分離的四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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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不相容職務分離的四種情形

採購不相容職務分離至少四種情形。

請購與審批。使用部門根據其需要提出申請,分管採購工作的負責人進行審批。

供應商的選擇與審批。採購部門和相關部門共同參與詢價程序並確定供應商,決定供應商的人員不能同時負責審批。

採購合同協議的擬訂、審核與審批。採購部門下訂單或起草購貨合同並經授權部門或人員審核、審批。

採購、驗收與相關記錄。企業採購、驗收與會計記錄工作職務應當分離。

付款的申請、審批與執行。企業付款的審批人與付款的執行人職務應當分離。

採購與付款業務不相容崗位至少包括:

(一) 採購業務的請購與請購審批

(二) 詢價業務與確定供應商

(三) 確定供應商與驗收

(四) 採購合同的訂立與執行

(五)採購、驗收與相關會計記錄

(六)付款審批與付款執行。

任何單位不得由同一部門辦理採購與付款業務的全過程。